关于粮食行政执法中对个别条款需要解释说明的请示函

发布日期:2014-05-19 浏览次数:98

关于粮食行政执法中对个别条款需要

解释说明的请示函

通辽市粮食局:

    我局在粮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及粮食经营场所产权问题,没有找到明确依据,需要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释说明。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中,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需提交的材料其中一项是“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我们感觉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是否必须是土地证、房产证或土地、房产部门的证明材料。

    2、“有效租赁合同”是否包括产权出租方的土地证、房产证或土地、房产部门的证明材料。

3、“有效租赁合同”是经营者与个人;村集体;苏木、乡、镇政府签订的是否都可以。

请给予明确为盼。

    此请示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O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