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行政执法中对个别条款需要
解释说明的请示函
通辽市粮食局:
我局在粮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及粮食经营场所产权问题,没有找到明确依据,需要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释说明。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中,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需提交的材料其中一项是“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我们感觉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是否必须是土地证、房产证或土地、房产部门的证明材料。
2、“有效租赁合同”是否包括产权出租方的土地证、房产证或土地、房产部门的证明材料。
3、“有效租赁合同”是经营者与个人;村集体;苏木、乡、镇政府签订的是否都可以。
请给予明确为盼。
此请示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二O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