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务领域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有关认定标准和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浏览次数:107

关于商务领域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有关认定标准和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办事处: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内政发(2008)66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关于开展商务和粮食领域2014年节期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奈商粮字(2014)1号〗文件中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认定的标准有误,修订后的商务领域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商业零售、餐饮、饭店等经营单位。依据规定所称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具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小商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等零售店铺。餐饮经营单位是指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饭店经营单位是指30间客房以上的宾馆、酒店等经营单位。

请各苏木乡镇场和街道按照上述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重新认真组织调查,核实面积,建档立卡并组织隐患排查,对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电气设备等重点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重大隐患立即向当地党委和旗安委会、商务和粮食局分别报告。同时将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名单于2014年1月20日前上报旗商务和粮食局备案(逾期未上报视为所在辖区无符合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此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上报备案。

此通知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2014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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