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嘎查村(居委会)初审,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到苏木乡(镇)级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 办公室--苏木乡(镇)级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 办公室复审后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到旗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签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所需材料:
1、结婚证、全家户口本、夫妻二人身份证原件。
2、领证夫妻合照二寸免冠近照一张;
3、再婚家庭应提供:结婚证;离异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生育二及以上孩的,提供生育审批表;
(2)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3)男女一方户籍在本市且另一方户籍在本市外的,提供市外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旗县级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