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党务、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4 浏览次数:110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党务、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为了切实加强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增加工作透明度,进一步维护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对进一步加强村务、党务、财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内容
    凡本行政村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一)党务工作

1、村党组织的任期目标和重大决策,党员大会的重要决议,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扶贫帮困等情况;

    2、优秀党组织、党员评先选优情况;

    3、532”民主决策机制涉及到的事务运行情况;

    4、“两委”及村干部工作计划、承诺情况;

    5、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各类福利性、分配性收入和民主评议、审

计和考核奖惩等情况;

    6、村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情况。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以对全体村民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黑板等形式。
    (二)财务工作

1、村集体财务收支: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收益分配,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投资,债权债务等情况;

    2、壮大村集体经济规划、目标、措施,各项费用的收缴情况;

3、在本村实施的项目内容、过程以及结果和执行情况。
    (三)村务工作

1、种粮直接补贴、良种直补、农业机械化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情况,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2、土地承包: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沙地等使用权流转等情况;
    3、宅基地分配及土地征用补偿:宅基地规划、申报、分配方案等情况;被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与款项及分配使用,土地登记发证等情况;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禁牧休牧轮牧范围及补助金发放情况;

4、优抚、福利和救济工作:国家扶贫、农业开发、抢险、防汛等款物使用情况;社会救济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等情况;“五保户”、低保户资金发放情况;危土房改造情况;

5、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村务要逐项进行公开,财务收支要逐笔据实公开,不得设置“其他”支出项目。
    二、公开形式
    坚持定期公开与灵活公开相结合,以定期公开为主,字公开与口头公开相结合,以文字公开为主。主要形式有:
    1、在群众聚居、方便观看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
    2、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
    3、通过其他渠道公开。
    三、公开时间
    除涉及需长期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公开内容可分为年度性、常规性、临时性、即时性四种。
    1、年度性公开内容包括: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村干部的年度考核、考评、民主评议,以及其他以年度为执行时间的事项。年度性公开内容在确定或评议后半个月内予以公开,每年至少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一月和十二月公开;     

2、常规性公开内容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收缴的各种费用、村干部管理、村后备干部培养使用、党建工作情况以及其他例行的工作。常规性公开内容按月公开,每月5日前进行公开;
    3、临时性公开内容包括:土地承包、危土房改造、宅基地分配、优抚和救济款物发放等情况,按工作要求及时公开;

4、即时性公开内容包括:各种难以预计的事项、特殊情况以及村民反映强烈、要求尽快公开的事项,要按规定的程序随时公开。
     四、有关要求

1、严格履行公开程序。公开前,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2、加强监督,注重实效。村务公开的监督,一般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上级的监督检查进行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其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监督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3、认真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委会询问,村委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委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村民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上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苇莲苏乡委员会

                                          苇莲苏乡人民政府

                                           2014年610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