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奈曼旗民政系统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4 浏览次数:87

关于印发《奈曼旗民政系统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民政各服务机构:

现将《奈曼旗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按照旗委、政府要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为第二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一把手为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见附件1)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安全专题学习教育和开展安全生产业务技能培训。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坚持把责任落实到各民政服务机构、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头上。旗民政局将在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3、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传达贯彻旗委、政府的指示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4、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培训、演练等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协助、配合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各民政服务机构、局属单位要根据风险排查情况,确定风险等级,划定红、黄、蓝、绿安全风险等级标识,构建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链。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发生的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中,对发生的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培训,培训的内容可为消防知识培训、消防演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防灾减灾相关知识等,培训方式可为座谈会、聘请专家讲座等。

(二)坚持采用大屏幕、印发资料、微信等多种方式,经常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安全生产月”、“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安全日”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坚持运用抽查和自查的手段,定期对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互助幸福院、老年公寓、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福彩中心、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烈士陵园、救助管理站、婚姻登记处、殡仪馆、军供站、军休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福利企业及所有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坚持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重大事件期间执行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局属单位、各民政服务机构要定时报告本单位、本机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民政系统节假日期间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特别是检查出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违规住人、违规使用装修装饰材料,违反水、电、暖、气等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在第一时间上报至旗民政局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

(四)安全检查、抽查、自查要形成完整体系,做到安全检查有通知、有台账、有整改、有措施、有落实。安全检查人员要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或填好检查表。做到“有检查,有留痕”,确保检查结果有据可依。

(五)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督促、谁整改”的原则,对检查出的隐患采取“逐项消项”的原则,进行及时整改,避免落项。

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

(一)经常组织对各民政服务机构、局属单位、档案室、库房、救灾物资储备库等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的一般隐患问题,责令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对重大隐患,及时组织研究,提出整改计划或方案。

(二)凡是经旗委、政府或安监部门确认的隐患整治项目,主要负责人须亲自挂帅,进行研究,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凡是对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四)对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完成后,各民政服务机构、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整治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各民政服务机构、局属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便减少损失。

(二)互通信息,快速出动。凡是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伤员,迅速通知单位人员奔赴现场。相关人员接通知后必须尽快出动,不得延误。

(三)各民政服务机构、局属单位领导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后,不履行职责应立即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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