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关于给予胜利村程志军同志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6-04 浏览次数:199

程志军,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中共学员,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胜利村人,家住大沁他拉镇胜利村。

违纪事实

(一)收取18户养殖户修路款每户1060元,总计19080元,未入村集体账,直接花用。

(二)2011年虚报玉米种植面积50.8亩多得种植业保险补贴1447.6元。

综上所述,程志军作为中共学员,任村报账员期间,将2009年村集体收取养殖户的修路款19080元,未入村集体账,坐收坐支,账外运行;虚报玉米种植面积50.8亩,多得种植业保险补贴1447.6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经镇党委2015年11月6日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程志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大沁他拉镇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


信息来源:中共大沁他拉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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