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关于给予胜利村朱云才同志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6-04 浏览次数:173

朱云才,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高中文化,家住奈曼旗大镇胜利村,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任胜利村支部书记。

主要违纪事实

(一)收取24户养殖户修路款48000元,未入村集体帐,直接花用

(二)收取24户养殖户押金款每户4250元,总计102000元,押金款至今未给养殖户退回,收取后未入村集体帐,直接用于小区建设。

(三)旗财政拨款18万元,朱云才支取后未入村集体帐

综上所述,朱云才作为中共党员,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2009年村集体收取养殖户的修路款、押金款15万元和上级拨付的18万元总计33万元,未入村集体帐,押金至今未给养殖户退回,账外运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

经镇党委2015年9月13日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朱云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大沁他拉镇委员会

                           2015年9月13日


信息来源:中共大沁他拉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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