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奈曼旗人民法院黄花塔拉法庭在审理刘某民诉刘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原告刘某民申请对被告刘某富已付首付款但尚未完工的房屋,作出预查封财产保全裁定。这在该院的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9月23日,刘某民因与刘某富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黄花塔拉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刘某民于10月2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刘某富购买的位于奈曼旗大镇的124.66平方米房屋予以保全,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该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之规定,裁定预查封被告刘某富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YYY的位于大镇清河路XXX号的124.66平方米房屋,禁止其在预查封期间办理标的房屋的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事宜。作出裁定同时,奈曼法院向旗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予以配合协助执行预查封事项。目前,相关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