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法院完善裁判文书签发机制

发布日期:2016-12-21 浏览次数:115

近日,奈曼法院为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出台了《裁判文书签发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要求,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裁判。

一是明确签发文书范围。《办法》规定法院所签发的裁判文书既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体现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也包括裁定书、决定书等处置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法律文书。《办法》规定,签发裁判文应对核裁判文书进行全面审审核,最终签名确认、同意印发裁判文书。

二是突出审理者签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均由案件承办法官或审判长签发。《办法》规定,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制作并签发,按照合议庭一致或多数人意见形成的评议结果制作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由审判长负责签发。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制作,送分管副院长签发。

三是强化签发人责任。《办法》要求,签发人应当认真审核裁判文书的主文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是否符合合议庭一致或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对裁判文书的文字表述、格式负责。对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可以提出建议退回裁判文书制作人修改。

下一步,奈曼法院将在形成试点经验基础之上,加强与市中院的沟通,将此项改革制度化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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