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纪律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根据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整岗位等处理。情节较重的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于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干部调职使用资格、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