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5年 5月 日奈曼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奈曼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奈曼旗文联)是中共奈曼旗委领导的,由全旗性的文艺家(工作者)协会和相关社团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强旗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奈曼旗文联是通辽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市文联指导。
第二条 奈曼旗文联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精神统领文艺工作全局,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组织全旗广大文艺工作者,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奈曼旗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旗性的文艺家(工作者)协会、研究会、学会和旗级企业文联,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的权利:对旗文联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参加旗文联举办的活动,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 奈曼旗文联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通过组织团体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和调研工作,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和要求,并承担所属协会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第五条 奈曼旗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组织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深入生活,开展各种文艺创作、学术研讨、文艺批评和文化交流活动。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文艺队伍建设,特别是中青年文艺工作者的扶持和培养,不断壮大全旗文艺队伍和提高文艺工作者的素质。
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文艺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人民团体合作,共同发展我旗的文学艺术事业。
第六条 “诺恩吉雅”文化奖为奈曼旗人民政府奖,每三年一次进行评选表彰。旗文联负责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文学艺术创作贡献奖和文学艺术新人奖评选推荐工作。
第七条 奈曼旗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坚持“二为”方向,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创作自由和在艺术方法、艺术风格上的大胆探索。
第八条 奈曼旗文联根据需要和可能,本着积极、慎重、规范、求实的精神,创办必要的经济实体和开拓创收渠道,以增强自身活力,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奈曼旗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奈曼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和通过旗文联工作报告;修改旗文联章程;选举产生旗文联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大会代表由各团协会会员推荐产生,旗文联可邀请有关人士为代表大会代表。
旗文联委员会成员按规定办法,经民主协商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决定具有代表性的人士为旗文联委员会的候选人。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委员会履行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权,处理日常事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通过后任命,副秘书长的名额和人选,由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旗文联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设若干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旗文联委员会聘请。
旗文联委员会认为担任本会领导职务的成员中不称职者,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条 奈曼旗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多次召开。
第十一条 奈曼旗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开展以文补文活动所得收益;(三)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旗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旗文联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