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水利工程规划所“三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务”公开工作,提高“三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书记对单位“三务”公开工作负总责,要保证“三务”公开规范、真实、全面、及时。成立“三务”公开领导小组。党办负责本单位的“三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党办应当将“三务”公开有关内容及时报送“三务”公开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资料应当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应当在2日内将报送内容审核完毕,并在旗级数字信息平台栏目予以公开,同时要在本单位公开栏内公开。
第五条 党办当保证公开内容与报送内容相一致,公开内容与栏目名称相一致,并保证公开内容和图片大小适中,排列整齐。
第六条 党办、领导小组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三务”网上及公开栏内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