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清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王清华同志:
关于您2018年2月5日向旗信访局提出对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进行资产清算的信访事项,我局高度重视,组成工作组认真核实相关文件材料,经过党组立会讨论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5年2月21日奈曼旗人民政府下发奈政发(95)20号文件,该文件中已经明确指出,“企业产权出售给原企业内部职工,由职工一次性认购,其产权为职工共有,对出售所得的资金由旗国有资产管理局一次性收缴入库”。也就是说,现在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的产权归原企业的职工所有,已经不属于国有。从该文件的第二、三、四条的内容可以看出,现在的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已经不属于国有企业,已经变成股份公司,属于股东所有。虽然该文件指出原隶属关系不变,但贵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已经不属于国有,我局无权对贵公司进行资产清算。
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工商局备案登记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奈曼旗人民政府下发奈政发(95)20号文件中明确说明,“可延用原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自定,制定章程,由职工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企业职工购买了公司的股份,且自定章程,自行推选法定代表人,虽然从营业执照的性质看,系全民所有制,但贵公司现在实际的性质已经属于股份公司。从奈曼旗人民政府下发奈政发(95)20号文件的内容就能看出来,所以贵公司现在的性质应为股份制企业,如果依然认定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那么该企业应为国有,而不是股东共有,所以我局认为,贵公司既然为股东共有,就不属于国有,既然不属于国有,我局就没有权利负责资产清算。
根据2007年贵公司的股东李金琢等17人以王清华出售房产未征得其同意为由,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民事诉讼。通过长达10年的诉讼,最终法院确认王清华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从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就能够看出,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属于股份制公司,李金琢等人均属于贵公司的股东,而且法院最终支持了李金琢等人的诉讼请求,更能体现出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的性质,与我局没有隶属关系,如果隶属于我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就应该是我局。李金琢等人的诉讼请求被支持,足可以得出结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已经查明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的性质及财产归属问题,所以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的资产清算问题,不应由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负责。
综上所述,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与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指导、协助的法律关系,无权对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作出清算,所以您提出的关于对奈曼旗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进行资产清算的信访事项,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没有权利进行清算。
新城茶叶批发贸易公司系独立的法人,贵公司的资产清算应参照《公司法》、《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具体程序等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
特此答复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