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加强粮食收购点(小粮库)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王永森、刘跃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粮食收购点(小粮库)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收购管理条例》,对从事粮食收购的从业者要求的条件很低,即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便可申请从事粮食收购。
2016年国家粮食局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即规定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
按照以上规定,旗商务和粮食局没有法律依据来限制小粮库的营业标准和经营行为。
根据《粮食收购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者(企业)被售粮食者举报未及时付粮食款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罚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感谢您对旗商务和粮食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