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商粮字[2017]82号
关于支付青龙山粮库
秦国才调运高梁费用款的请示
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3年2月5日,在青龙山粮库破产资金分配时,破产清算组已支付粮库欠秦国才和夫人张玉珍在往来户为单位垫付的费用款28,500.00元。破产清算组在支付此项费用时,秦国才本人讲:粮库欠我两笔费用款,一笔是欠张玉珍和我在往来户为粮库垫付的费用款3万多元,另一笔就是粮库欠我调运高粱费用款3万多元,一共6万多元,企业破产清算时,我问过粮库会计王雄飞,他说都已列入破产清算费用里了。如果这次给我的28,500元是调运高粱的费用款,那就欠我和张玉珍为单位垫付的往来费用款,总之粮库共欠我6万多元。秦国才当时就提出要求应支付他调运高粱费用款,因当事人粮库会计王雄飞已去世一年多(2011年12月16日去世),清算组认为此款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而没有支付。
几年来,秦国才及夫人张玉珍多次找商粮局、破产清算组有关领导和旗法院有关领导反映情况,要求支付调运高粮费用款,依据就是上述所陈述的理由。因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资产评估报告”中和应支付的破产清算费以及破产资金分配方案中并未找到有关应列支的该项目资金或费用款,所以至今没有支付。
2015年3月12日秦国才向破产清算组上报了“关于申请支取调运高粱费用款的请示”,根据秦国才的个人申请,破产清算组于2015年3月13日向旗法院上报请示,请示旗法院裁决。
2015年3月30日下午,由法院于院长带队,法院毕永志、魏淑娟和破产清算组孙万军共4人组成调查组到青龙山镇找秦国才就此事进行调查,调查在青龙山镇法庭会议室进行并作了笔录。
2015年4月9日上午,旗法院于院长安排法院工作人员魏淑娟,破产清算组孙万军二人对参与调粮的当事人王福龙、王振良、李丛申3人进行了调查并作了笔录。
2017年7月10日,破产清算的工作人员找到当时的粮库主任郭富调查了解情况并作了笔录,证明调运高梁费用没有结算。
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又通过电话向接任郭富的后任粮库主任李洪江了解情况,2015年7月17日李洪江通过QQ邮箱发来的邮件证明,他接任主任后未向秦国才支付此项费用款(也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李洪江调查了解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2017年11月22日经商务和粮食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应支付秦国才垫付的调运高粱费用款32,700元,特向旗法院上报此请示,请法院批示。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