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商粮字[2017]75号
关于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场):
根据国家粮食局新修订的《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根据第二十四条有关要求,我旗有部分粮食收购企业不再符合经营条件,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为此我局决定对204户个体经营部和12家粮食经营公司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予以注销,注销后的个体经营户不再需要进行年检,企业具备经营条件后可重新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