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党校关于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12 浏览次数:132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校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的管理,牢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党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学术研讨和思想交流活动积极健康发展,根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校内学员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校外单位借用我校场所举办这类活动,以及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报告等。

第三条  校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使之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提高师生学员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之一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

(一)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等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三)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七)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五条  校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实行分类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备案制度。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党校统一管理,主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  思想文化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由主办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旗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我校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需报学校党委审批,并由旗委宣传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单位要填写《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党校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审批表》,将有关主题、内容、报告人基本情况、听众范围、举办时间和地点等如实申报,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应提前一周申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报备案。

第八条  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活动进行时,主办单位人员应在场协调,如发现传播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审批部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九条  我校人员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报告人,必须经校委会同意。我校人员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校外单位借用我校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且面向我校教职工及学员的,按上述申报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主管单位应加大对网络论坛社区、微博、微信等的管理力度,及时掌握动态,加强正面引导,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十二条  各科室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的、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社会等影响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追究主办方、报告人所在单位、场地提供方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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