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奈曼旗治安镇百家村
受让人:通辽市哲里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四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治安镇百家村原农贸市场内东西南北以市场房子为界(以有效证件或村委会协议为准)宗地总面积壹万玖仟叁佰壹拾肆平方米,(小写19314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开发商住楼房及农贸市场。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2014年3月14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无任何纠纷和争议,如有纠纷、争议给受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让人负责赔偿(赔偿金每日按出让金的5%计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70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万元(小写¥:380万元)。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三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元(小写¥:110万元)作为履行协议的定金,定金抵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元(小写¥:110万元),付款时间:2014年3月17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元(小写¥:130万元),付款时间:2014年7月30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万元(小写¥:140万元),付款时间:2014年12月31日之前。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以GPS点为准)。
第十二条 此土地出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未付全款期间不得将该宗土地作为抵押或转让如确需抵押或转让必须经出让方同意,如果受让方违反此条规定,出让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受让方预付款项作为赔偿金。在共同守约的前提下,出让方对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将该出让土地的一切相关手续、证件全部交给受让方,并协助办理变更、开发该宗土地的相关手续,受让方负责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百家村历年因为偿还债务等原因,同意并批准黄金明、杨国华、毕福东以房屋后墙外3米为界,徐国芹、潘太辉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受让方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方(章): 受让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法人(签章) 经营管理站站长(签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