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法院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发布日期:2019-07-11 浏览次数:147


 2019年5月31日,奈曼法院对赵国良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进行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继“6.02”涉黑案件后,审结的又一起涉恶案件。

本案被告人赵国良系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奈曼旗某石砾土沙石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曹某系被告人赵国良的妻侄,系石砾土沙石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刘某海、孟某龙等人受雇佣于被告人赵国良。

 2012年以来,以被告人赵国良、曹某、刘某海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奈曼旗新镇石碑村、铁匠沟村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石碑村、铁匠沟村村民的生活、生产秩序。

黑大山的山顶为石碑村、铁匠沟村的边界,黑大山北坡为铁匠沟村王某文等人承包的林地。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矿业开采到黑大山北坡王某文等人的承包地内,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7年5月10日14时许,王某文等9人阻拦矿业工人开采山石,并要求协商土地占用问题。赵国良与刘某海、涂某良一起上山后,赵国良与王某文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致多人轻伤或轻微伤。

 同时,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赵国良开采山石和砂石过程中,强迫石碑村村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赵国良用于采砂,致使耕地无法耕种。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赵国良纠集曹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在村民土地附近采挖砂石等手段,强迫多名村民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在耕地内采砂,占用损毁耕地41.6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曹某、孟某某、李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曹某、丛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某、刘某海、丛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赵某良在2018年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受其指使进行采砂,采挖砂石价值198297.50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其他土地177.28亩,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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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议庭合议后对被告人依法判决:被告人赵国良犯寻衅滋事罪,犯强迫交易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其余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采矿罪,判决管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

此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震慑了犯罪分子,彰显了司法权威,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士气,也充分体现了奈曼法院上下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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