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奈曼旗人民法院对刘海东、李坡等3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并召开新闻通报会。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判处刘海东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李坡、王大为、桑鹏等38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39名被告人中16名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名被告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至五年不等。
经奈曼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海东于1990年致被害人李某民重伤服刑期满释放后,非法从事洗浴、酒吧经营活动。李坡持枪故意伤害杨某红、实施抢劫等犯罪在保外就医后网罗“刑满释放”人员从事非法讨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二人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了以刘海东、李坡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大为、桑鹏、莫纯宇、尚虹希、丛宝玉、陈宏伟、鲍建平、孟那申巴吐、胡春、刘宝军、金立廷、蔡东贺、孙洪亮、张绍钢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浩、侯志磊、张全、陈少君、黄天庚、徐世龙、赵显民、宋佳男、王家歧、刘彬、靳恩全、韩文成、杨春杰、孙衍龙、胡广利、马鑫、董春雷、辛晓宇、胡巴图、周楠、刘金喜、刘世昌、张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奈曼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组织成员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计划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包庇、诈骗犯罪。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通辽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据此,奈曼旗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发布会上,奈曼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巴图强调: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奈曼旗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在市委、旗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奈曼旗人民法院共审理涉黑涉恶案件2件47人。
刘海东、李坡等39名被告人涉黑案的成功审结,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进一步彰显了奈曼旗人民法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依法、准确、快速的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心。下一步,奈曼旗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奈曼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巴图、奈曼旗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俊峰,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万富出席通报会。旗委政法委、旗委宣传部、旗检察院、旗公安局、旗司法局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律师代表、陪审员代表以及奈曼旗电视台、活力奈曼、奈曼政务等新闻媒体受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