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奈曼旗委政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08-31 浏览次数:186

中共奈曼旗委政法委员会

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依据《内蒙古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规则》《内蒙古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内党政法通字【2017】14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改进和规范书记办公会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制定本原则。

        一、会议组成

旗委政法委员会机关书记办公会议(简称“书记办公会议 ”)是旗委政法委员会机关集体领导机构。书记办公会议成员为书记、专职副书记、驻会委员;综治办及维稳办专职副主任、纪检组列席会议;书记办公会议设固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列席参加,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书记确定。

二、会议职责

书记办公会议在旗委和旗委政法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政法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日常代表委员会行使职权,重大问题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决策或报请旗委决定。

(二)负责处理旗委政法委员会日常工作,领导委员会机关(包括旗综治委办公室、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工作。

(三)负责协调旗综治委、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四)负责机关人员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机关党的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机关干部任免、调配。

(五)办理和完成上级党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任务。

三、议事范围

(一)传达和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市、旗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推进全旗政法、综治、维稳工作。

     (三)研究推进全旗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

     (四)研究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等问题。

     (五)研究和协调重大疑难案件。

     (六)研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政法、综治、维稳工作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七)研究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和事项。

四、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委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原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问题,做出决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讲党性、讲大局、讲团结、讲原则。

五、议题的提交和确定

(一)书记办公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委员会机关部门提出的事项,需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由机关分管领导负责向书记提出。

(二)书记办公会议议题需提前征求书记意见,并书面报办公室,经书记批准后,通知议题承办部门、汇报人做好准备。

六、议题的会前准备与沟通

(一)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机关分管领导和主报处室事先应经过深入的研究、分析论证和必要的协调。对于事关全旗政法、综治、维稳工作重大问题的议题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及各方面意见。

(二)研究讨论同政法各部门有关的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有关政法部门的意见。需要政法部门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政法部门通报。

(三)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有关人事任免的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的程序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四)每个议题都要有书面材料。

七、会议的举行

(一)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

(二)书记办公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三)书记办公会议有成员一半以上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议题有关情况由参会的分管领导或有关处室汇报。

(五)书记办公会议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

(六)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七)书记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要逐项表决。

(八)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

(九)对书记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八、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签发

(一)书记办公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结束后,一般要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及根据会议决定制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二)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分别报送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重要机密事项的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分发范围由书记决定。

九、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一)书记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副书记按照分工、分管范围负责组织落实。

(二)书记办公会议议定事项,一般要于限定的时间内落实或办理完毕,并向书记或书记办公会议做出汇报或报告;如却有困难,难以在限定的时间内落实、办理完毕,可由分管副书记向书记说明,重要问题向书记办公会议做出汇报或报告。

(三)书记办公会议缺席成员,会后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负责向其通报会议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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