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7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自治区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以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融合为重点,进一步扎实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各项工作,逐步实现农牧民工市民化,推动农牧民工工作有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牧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牧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牧民工在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牧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牧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牧民工市民化。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每年实现农牧业劳动力转移就业45万人次;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8万人次,使每名有培训愿望的农牧民工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农牧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努力实现有落户愿望且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牧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牧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 (一)实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将农牧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等现有培训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农牧民工实训基地。各地区要制定农牧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实现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双提升。推进全市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实现实名制管理。打破地域限制,农牧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牧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住建委、农牧业局、安监局、统计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 (二)加快发展农村牧区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牧区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定期发布制度,引导职业教育围绕市场需求办学校、根据产业发展设专业、按照岗位要求搞教学,不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各地根据需要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牧区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扩大面向农村牧区的招生规模,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视企业办职业教育,创新“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真正做到校企结合、产教融合,依托企业、贴近需求,突出实战和应用,建设和加强教学实训基地,打造具有鲜明职教特点、教练型的师资队伍。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积极开展职业教育“送教下乡”、“田间学校”等,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牧民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牵头部门:市教育局、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农牧业局、扶贫办) (三)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家庭服务业,扶持中小微企业,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开发适合农牧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积极支持农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牧业发展,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发展,吸纳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牧民工就业。加强农牧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大力开展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京蒙劳务对接”和“周边省区劳务对接”等专项服务活动,提升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输出组织化程度。积极创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充分发挥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转移就业示范点带动就业作用,做好土地流转后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和社保服务设施项目资金争取工作,推进旗县级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及乡镇就业服务站建设,提高就业服务平台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平台服务农牧民工能力的提升。(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农牧业局、住建委、商务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四)积极促进农牧民工创业。将农牧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牧民工创业。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产,整合创建一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牧区科技创业行动和农村牧区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带动农牧民工返乡开展科技创业。支持农牧民工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农牧民工创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并保障担保贷款贴息到位。组织实施“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支持农牧民工在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商务局、住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人民银行、总工会、团委、妇联) 三、着力维护农牧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规范使用农牧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各地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农牧民工的动态管理。对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牧民工可签订简易劳动合同。进一步提高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依法规范劳务承包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推行建设项目人力资源专管员制度。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内人社发〔2014〕97号文件),对违法用工、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工商局、总工会、妇联) (二)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落实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引导和推动用人单位合理提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大力推行以“两金三制一卡”为主要措施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在农牧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的建筑、矿山、餐饮服务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住建委、发改委、人民银行、司法局、法院、总工会) (三)扩大农牧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牧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户籍的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转主城镇户口的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牧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牧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积极探索农村牧区地方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牧民工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作,研究制定适应性参保政策。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牧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卫计委、工商局、法制办、总工会) (四)加强农牧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企业一线操作农牧民工培训,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牧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加快建立职业病保障基金,救助得不到工伤保险保障的职业病患者。加大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力度,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牧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建立农牧民工职业危害追溯制度,实施农牧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牧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各级政府应对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并且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职业病人提供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牵头部门:安监局、卫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法制办、总工会) (五)畅通农牧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绿色通道”,坚持“快立、快审、快调、快结”原则,建立“首问导诉”制度,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完善“仲裁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使农民工维权步入快车道。(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总工会) (六)加强对农牧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成立专业化农牧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推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农牧民工输入较多的城镇设立专门的农牧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使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牧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牧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适时组织律师公证队伍开展农牧民工讨薪维权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开设和畅通农牧民工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牧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牧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牵头部门: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法院、总工会) 四、着力推动农牧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一)逐步推动农牧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对常住人口全覆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建立居住证制度,对已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牵头部门: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文新广电局、卫计委、法制办) (二)保障农牧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形成与城镇居民需求相协调的学校布局。鼓励地方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学资源,满足农牧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特别要落实好农牧民工子女就近上小学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团委、妇联) (三)加强农牧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将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疾病预防纳入免疫规划,保障农牧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牧民工聚居地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强化农牧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做好农牧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加强农牧民工健康管理工作,强化拟婚夫妇婚前医学检查和拟育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牧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优先落实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各地将女性农牧民工纳入当地“两癌”免费检查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牵头部门: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 (四)逐步改善农牧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牧民工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缴纳社会保险的农牧民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牧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牧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牧民工出租。允许农牧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牧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牧民工住宿条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牧民工,允许农牧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有序推进农牧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各类城镇要根据国家、自治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及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础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发改委、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农牧业局、卫计委、统计局、法制办) (六)保障农牧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场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牧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农牧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完善基层组织调解、市和旗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制,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牧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部门:市农牧业局、国土局;配合部门:法制办、法院) (七)加强农牧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农牧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牧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健全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拓展管理服务、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牧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社、人口计生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推进就业信息联网,有针对性地为农牧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牵头部门: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着力促进农牧民工社会融合 (一)保障农牧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中的党、工、团组织建设,重视从在优秀农牧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牧民工入会方式,将农牧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积极推荐优秀农牧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完善农牧民工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农牧民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农牧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牵头部门: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市民政局、人社局、发改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二)丰富农牧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文化娱乐室、图书室、健身房、“绿色网吧”、多功能服务室等均向农牧民工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牧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开展“全民阅读进工地”、建设农牧民工书屋、书香工地创建等活动。在农牧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牧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牧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农牧民工自编自演或者反映农牧民工生活的农牧民工文艺汇演或优秀农牧民工事迹巡回演讲等文体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牧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牧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牵头部门:市文新广电局、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宣传部、总工会、团委、妇联) (三)加强对农牧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牧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牧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组织农牧民工看电影、系列游等人文关怀活动。深化关爱农牧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对有需要的农牧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和关怀关爱服务。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牧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将包括农牧民工在内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纳入救助范围。(牵头部门: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卫计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四)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创新留守、流动儿童帮扶救助项目。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嘎查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牧区“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农村牧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有效解决农村牧区空巢、独居、“五保”和优抚对象等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难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妇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团委)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牧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把农牧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自治区已成立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对农牧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力量、场地、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每半年向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农牧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牧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牧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牧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农牧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委、文新广电局、卫计委) (三)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牧民工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牧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牧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牧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文新广电局、卫计委、工商局、总工会) (四)夯实做好农牧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牧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牧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展农牧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牵头部门:市统计局、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五)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牧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导向,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牧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牧民工的公益活动。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牧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牧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牧民工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牧民工、公平对待农牧民工、让农牧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六)切实抓好农牧民工政策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涉及农牧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督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为农牧民工服务的工作情况。
201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