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金融扶贫工作推进组
会议纪要
〔2019〕1号
研究2019年扶贫小额信贷有关事宜
2019年2月18日,旗人民政府副旗长邬君明主持召开金融扶贫工作推进会议,专题研究2019年全旗金融扶贫有关事宜。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金融扶贫政策。会议明确,2019年全旗金融扶贫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金融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农规〔2018〕13号)精神执行。建档立卡贫困户金融精准扶贫产品称谓统一使用“扶贫小额信贷”。
二、关于合作金融机构。会议确定扶贫小额信贷主要合作金融机构是中国农业银行奈曼旗支行、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 中国邮储银行清河路支行(会后与邮储银行进一步商议),合作机构要与旗扶贫办签订“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合作协议”。旗财政将第一批500万元风险补偿金投放到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专业账户上。
三、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六项政策要点。会议明确,扶贫小额信贷按照“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政策执行。
四、关于贴息。从2019年开始全程全额贴息。贴息采取“一年一结”的方式,每年年初旗财政局参照上一年度贴息规模,将本年度贴息资金存入到合作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金融机构按期结息。
五、关于扶贫小额信贷数据上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199号)要求,承贷金融机构每月5日之前把小额信贷上月新增贷款、还款、逾期数据上报给旗扶贫办金融股。
六、关于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内容。必须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具体要求,使用《奈曼旗财政局、奈曼旗扶贫开发办公室、奈曼旗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奈财字〔2018〕139号)所附表格,由旗政府行函向内蒙古农业银行建议进行调整,奈曼旗农业银行负责沟通协调。
七、关于责任分工。会议确定旗金融办、扶贫办、合作金融机构的责任分工。金融办配合扶贫办主要负责每月组织召开金融扶贫工作碰头会,宣传金融政策、解决小额信贷投放中遇到的问题。扶贫办主要负责对建档立卡户的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年初把确定的建档立卡户名单提供给合作的金融机构并把有意愿贷款的建档立卡户名单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建房、理财、生活消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八、关于贷前宣传贷后管理。各苏木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通过旗乡村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苏木乡镇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嘎查村两委要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到、用的好、还得上。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苏木乡镇扶贫工作人员和嘎查村第一书记的职能以及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嘎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作用,协助金融机构扎实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不按约定还贷的,需协助金融机构及时做好贷款户贷款本息催收、到期还贷工作。
九、关于“四无一超”人员金融贷款问题。从2019年开始停止建档立卡贫困户委托子女贷款、“四无一超”人员委托企业贷款。
十、关于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金融贷款。继续支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金融贷款,严格执行《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办公室、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2019年度就业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奈党办字〔2019〕1号)。
十一、关于2014—2016年“三到”资金抵押贷款收回问题。会议责成,邮储银行尽快与上级银行沟通拿出解决方案。
参加会议人员:政府办刘玉峰,金融办王丽梅,扶贫办李雪涛、崔玉波、李斯琴,农业银行齐小丽,农合行王喜双,邮储银行顾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