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享有哪些权益?

发布日期:2019-07-10 浏览次数:87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借着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来降低基本工资或辞退女职工以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自动延续到“三期”期满为止。
        另外,法律还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报销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请注意!!!
        虽然“三期”内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但并不代表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女职工违反了相关规定,依然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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