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18年12月12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支持政策的同时,现就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新措施。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涉企收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省定涉企的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验检测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取消蒙东电网大工业目录电价,实施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三检合一”,对邮政普通服务车辆实施减半收费政策,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对整体组装大型物资、不可拆解的大型设备和产品运输车辆,在自治区境内开辟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取消口岸监管区过磅费,清理口岸集装箱收费项目,免收所有经满洲里、二连浩特中欧班列口岸设施维护费。(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积极争取延展政策期限,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六)降低企业中介服务成本。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级各有关部门)
(七)支持创新发展。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自治区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自治区协同创新基金择优给予3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20—50万元奖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八)鼓励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政策措施的同时,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搭建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平台,打造集商标专利等查询统计、法律咨询、侵权预警为一体的商标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九)纾解流动性困境。重点解决区域内产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上市公司融资困境。设立100亿元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设立100亿元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困难。(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对参与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的各类社会资本,按资金实际使用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50万元。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避免简单一刀切的抽贷、断贷、压贷,建立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管理办法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质性推动无还本续贷。(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整合自治区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组建规模5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集团,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融资担保体系,力争实现担保规模300亿元,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安排,建立融资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及尽职免责机制,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降低盈利性考核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一)提高融资质效。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多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科技创新板、商圈及客户群,开发轻资产、信用类特色金融产品。(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银税互动平台,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深化农信社改革,推动城商行下沉基层融资服务,发挥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多渠道融资功能。(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
(十二)扩大信贷总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和覆盖面,努力实现民营企业贷款“一二五”工作目标(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不低于50%),提升民营企业融资获得感和满意度。用足用好央行调增我区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全部用于支持合格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新增再贴现额全部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票据和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拓展直接融资。用足用好国家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政策,拓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功能。(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建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补贴政策,对为发债企业提供风险缓释的机构按照缓释工具费用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50万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鼓励支持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企业。(自治区财政厅)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十四)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加强差别化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把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容忍度。加强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尽职免责办法及标准,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内蒙古银保监局)把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工作业绩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奖励指标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专项资金补助、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基础电信、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公共交通等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民营资本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增量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强化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十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股权多元化改革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与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自愿性、公开性和规范性原则基础上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自治区国资委)
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十八)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在涉企政策出台后,对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督查或第三方评估。全面梳理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政策,逐项摸清落实情况,列出未落实清单,限时整改落实。针对依法依规和依照国家政策作出的未兑现、兑现不到位的招商引资承诺事项,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积极履行承诺,限期整改销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十九)规范涉企检查执法。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送涉及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民营企业可以拒绝未经政府批准的工作检查。整合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同的检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杜绝因同行业单个企业有环保、安全等问题全行业全部关停整改的简单执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政务服务
(二十)建立健全诉求反映解决机制。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加强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设立为民营企业专门服务的工作机构和服务平台,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诉求,助推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党委编办)加大涉企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力度,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吃拿卡要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百分之百核查、精准追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加大网络监管力度,依法严惩诽谤企业家行为。(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党委政法委)选取部分重点产业园区和骨干企业建立“一对一”帮扶和“点对点”服务的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一)完善服务体系。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制定的涉企政策都要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调整程序,合理设定过渡期。(各级各有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信息对接平台,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活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工商联)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为契机,积极创造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大经贸洽谈活动机会,主动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做好项目信息、办事指引、风险预警等综合服务。(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党委外事办)充分利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平台载体,做好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和发布。(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推行职能部门代跑、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统战部门、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及行业商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主动反映和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
(二十二)加强正向激励。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及时研究制定、改进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联)将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工作列入全区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在主流媒体开设专版、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报道。(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
(二十三)强化考核监督。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自治区统计局)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务服务局)聘请民营企业家作为监督专员对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进行评议。(自治区工商联、发展改革委)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力的盟市、旗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企业家安全感
(二十四)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坚决杜绝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主动对接协商,梳理拖欠账款,建立台账,制定定期归还措施,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欠款。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被依法认定或经双方对账确认的,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偿还债务。对政府类工程,限时办理验收、决算等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十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严禁行政执法机关以查处经济纠纷为由直接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
(二十六)加大涉企冤假错案纠正力度。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认真甄别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产权纠纷案件,对于确属冤假错案件的,坚决予以纠正。对违法立案、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的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各盟市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含中央单位派驻内蒙古机构)要根据《若干措施》要求,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具体配套细则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