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单查封登记或注销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
(一)申请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登簿→归档
(三)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注销查封登记:
(一)申请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登簿→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单抵押权 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单更正登记(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地产调查报告或者测绘报告;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或者受遗赠资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不动产权籍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单换发证书或遗失补证书
换发证书: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4、不动产权籍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复审(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遗失补证书: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遗失声明。
4、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失的申请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复审(公告)→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首付款收据;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复审(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复审(公告)→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提交继承或者受遗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