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12 浏览次数:80


  全旗各国土资源所必须按各自职责将本区域、本部门发现、受理的各类违法用地、乱采滥挖、涉及国土资源的信访等情况及时按规定上报。

一、动态巡查报告制度。各国土资源所应当在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报告上个月对矿山、土地的动态巡查情况,并附动态巡查月报表。

二、违法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各国土资源所、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必须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录入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并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执法监察大队。(书面材料包括①基本情况调查报告②违法案件报告表③现场照片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收情况复印件等)。执法监察大队必须明确专人登记(报告单位经办人须在登记本上签字)。

三、督办、交办情况报告制度。各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大队对旗局领导和上级国土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旗局分管局长批准延长办理期限。

   四、各国土资源所、监察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的重要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好的经验,应及时总结报告。

五、上报的违法案件和统计报表应实事求是,不得瞒报、漏报,分析要有根有据,不得随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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