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股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18 浏览次数:66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不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工作人员(以下为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当场或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宜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3日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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