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安委会发〔2013〕36号)要求,结合我旗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狠抓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以落实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减少“三违”行为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工作应有的基础性作用,为我旗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向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实现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两个”责任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深刻认识企业在安全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法人代表总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及企业其他主管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经费需求并保证专款专用。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要开展以班组长、新工人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安全培训工作,按照自治区、通辽市关于企业班组安全建设要求,确保班组长每年轮训一遍。要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台账,完善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和档案。
(四)认真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监察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苏木镇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奈政办发〔2012〕5号),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四项”基本制度,强化对“五类人员”安全培训管理
(五)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考核发证等方面要严格审核上述人员从业准入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在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要认真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六)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
(七)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八)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四、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严格安全培训责任追究
(九)加大安全培训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力度。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培训专项执法。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抽查国务院安委会《培训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持证情况、抽查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必查内容。各地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健全培训档案。
(十)严格实行 “两个一律”规定,严肃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调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上限处罚,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将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各地及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中。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旗安监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牵头抓总,对各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等要主动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安全培训专项保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培训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倡导和鼓励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
各地和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意见或方案以及落实情况报旗安委会办公室。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