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发布日期:2018-01-11 浏览次数:101


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

各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大队在受理涉及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信访、网上举报或动态巡查发现、上级交办、横向部门移交、媒体披露的案件,必须进行登记并确定人员进行基本情况的核查,凡是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报送执法监察大队依法立案。对于公开举报的必须经举报人签字确认。

二、立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经办人填写《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由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调查取证

对于明确立案调查的案件,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可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可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非法开采现场进行勘测,做好勘测笔录。

经调查确认有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并正在进行的,应及时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及时取得影像资料(照片、录像)等证据。

承办人必须在十五天内完成对承办案件的调查工作,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在一个月内完成。对于取证难等特殊情况除外。在案件调查结束时,承办人必须同时向旗局提交《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或《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案件会审

执法监察大队在接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等案卷资料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旗局组织相关人员完成集体会审,提出包括补充调查、撤销立案或处罚建议等会审意见。

对于应补充调查的,承办人必须在7天内完成补充调查,并再次会审。

对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进行审查。

对于一般案件,由分管领导在7天内组织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案件会审,提出处罚建议意见;对于重大案件,由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会审,形成处罚意见。

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

执法监察大队根据案件审查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呈批表、起草《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局分管领导签发,其中行政处罚呈批表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批准。

依法定期限送达《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六、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法监察大队必须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能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约定期限拟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人民法院。

七、行政复议或诉讼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案件承办人及相关股室、国土资源所办理。

八、结案

案件办理完成后,承办人必须填写结案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分管领导批准结案。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案件涉及的各类资料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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