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执法监察大队全面负责我旗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信访员具体负责来访接待、来信登记、上级和其他部门转件的登记工作,负责对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涉及我旗国土资源事项的收集登记工作。各国土资源所明确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来访接待、来信登记等工作。
二、受理。信访员在接待来访或收到来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局长批办。
三、办理。信访员必须及时将领导批办意见转达有关股室或国土资源所等信访事宜处理单位(部门)。相关单位(部门)必须在七天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信访员,信访员按规定形成答复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特殊事项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对涉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按国土资源案件查处程序办理。
四、答复。信访员根据领导审核过的答复意见,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规定,负责对上级报告或对信访人答复。
五、归档。信访件处理完毕后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