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旗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14]26号)精神及通辽市安委会转发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通安委会字[2014]22号)要求,旗安委会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在旗政府领导下,由旗安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决定成立4个专项检查组和2个综合督察组。旗安委会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1515室)。具体分工为:
(一)专项检查组
1.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由旗安监局牵头组织,旗质监局、公安局配合。
(1)以旗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地区,重点督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工作中排查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进展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企业维修、特殊作业等环节安全管理防范情况。
(2)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涉氰化物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14]61号)规定的20项重点检查内容的要求,对全旗涉及氰化物使用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具体检查事宜由旗安监局协调安排。
2.城市燃气管网、在建工业项目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由旗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燃气管网以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为重点,深刻吸取台湾高雄市“7·31”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和四川泸州市摩尔玛商场“12·26”天然气泄漏爆燃事故教训,在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点检查管网占压、管道老化、市政施工人为破坏等问题。在建工业项目建设工程以工业园区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承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起重机械伤害、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预防措施是否落实情况,防范如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煤化二基地蒙泰煤矸石热电厂在建项目“4·1”物体打击较大事故、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丰业铁合金厂在建工地框架楼“7·2”较大坍塌事故、包头市九原区大成泰华园商住小区在建商铺“5·30”坍塌事故等类似的发生。
具体检查事宜由旗住建局协调安排。
3.涉氨制冷、粉尘场所安全专项检查。由旗安监局牵头组织,旗质监局、消防大队配合。深刻吸取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和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教训,重点检查全旗4家涉氨使用企业,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技术工艺升级改造,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实现全旗涉氨制冷企业“三个一批”治理目标。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教训,重点检查全旗食品加工、玉米芯加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粉尘作业场所。
具体检查事宜由旗安监局协调安排。
4.道路交通运输“两客一危”安全专项检查。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旗公安局配合。客运车辆以大沁他拉街道、八仙筒镇、青龙山镇,化工园区为重点地区,重点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防撞杠安装情况、紧急切断装置加装情况,严防如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沪昆高速湖南邵怀段“7·19”特别重大危化品爆燃事故等类似事故的发生。
具体检查事宜由旗交通运输局协调安排。
(二)综合督察组
旗安委会2个综合督察组将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工作进行综合性督查,督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检查时间
9月10日--9月30日,为期20天。
三、工作要求
(一)各专项检查组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检查职责,深入细致、全面彻底地查找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坚决防止“走过场”。检查组必须由牵头部门分管局长任组长,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和熟悉相关业务骨干为成员,各参与配合部门要抽调业务处室负责人和熟悉相关业务的骨干人员参加检查,不得抽调无关人员参加。
(二)各专项检查组要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规定,轻车简从,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各专项检查组要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严格遵循执法程序,准备好各类执法检查文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要做好详细检查记录,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文书。要加强各类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工作,杜绝一下了之、一罚了之、一停了之,确保各类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到位。
(四)各专项检查组要加强信息随时反馈和情况汇报工作,总结好经验、交流好做法,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请各检查组于10月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旗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1515室)。
联 系 人:韦 婉
联系电话:422064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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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