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奈曼旗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政协奈曼旗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积极性,切实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旗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政协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届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政协组织和本届政协会议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我旗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二条 政协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第二章 履职服务
第三条 旗政协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的对委员进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外出考察等方式组织委员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委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四条 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到苏木乡镇场街道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时,积极吸纳住当地旗政协委员参加。搭建委员知情明政平台,加强与旗委、政府的工作沟通,通过会议、网站、微信和委员活动等形式,及时向委员宣传旗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搭建委员联络服务群众平台,充分发挥委员界别优势和自身专长,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履职服务活动。
第五条 政协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协委员来访、来信、来电的受理、承办工作;继续开展委员走访活动,了解委员的生活和工作情况,积极帮助委员协调解决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加强与委员的沟通联系,完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制度,旗政协领导联系委员活动小组制度,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掌握委员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交流思想、沟通协商,并将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和提案的采纳办理情况及时向委员进行反馈。
第七条 以旗政协网站、政协委员微信公众号为平台,及时发布政协工作开展情况,让委员了解政情,理清思路,凝聚做好政协工作的智慧和力量。
第三章 履职要求
第八条 旗政协委员围绕全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参加政协会议、专题协商活动、提案办理、界别活动,开展或参与视察、调研,提交提案、大会发言材料、社情民意信息、视察调研报告等形式,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建言献策。
第九条 旗政协委员按要求参加全委会议,积极参加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和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履职活动,常委按要求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年度履职应做到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每年1次的全委会议,每年至少参加1次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或界别活动、委员小组活动等履职活动,至少提交1件提案,至少报送1条社情民意信息,至少为群众办1件实事或参加1次公益活动。
第十条 旗政协委员主动加强与旗政协机关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及时准确回复。对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以及获奖、评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告知旗政协办公室和相关专委会。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办公室、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负责做好所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等委员出席情况的记录工作,每年末对委员全年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奈曼旗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统计表》、《奈曼旗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表》,在奈曼政协网站、微信群(公众号)上公布。
第十二条 建立委员参加政协各类会议和其他各项工作或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全委会,应向秘书长书面请假。在全委会期间,不能参加各次全体会议的,须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小组讨论的须向讨论组召集人请假,召集人向大会秘书处报告委员出勤情况。不能参加各专委会会议或活动的委员,须向组织会议或活动的专委会主任请假,活动结束后,专委会主任向政协办公室报告委员出勤情况。常委不能参加全委会或常委会,须向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请假,并告知秘书长。
第十三条 旗政协委员1次未请假无故缺席全委会议包括分组讨论、各次大会,由秘书长进行约谈;2次未请假无故不参加,经主席会议研究,按规定程序责令其辞去委员。常委1次未请假无故缺席常委会议,由秘书长进行约谈;2次未请假无故不参加,经主席会议研究,按规定程序责令其辞去常委、委员。
第十四条 旗政协委员1次未请假无故缺席旗政协组织的委员集中学习培训,由秘书长进行约谈;2次未请假无故不参加,经主席会议研究,按规定程序责令其辞去委员。
第十五条 旗政协委员一年内未请假无故不参加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由秘书长进行约谈;两年内未请假无故不参加,经主席会议研究,按规定程序责令其辞去委员。
第十六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旗政协及时进行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责令其辞去委员;对违纪违法的委员,按相关程序撤销委员资格。
第五章 考核评优
第十七条 建立委员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协委员给予表彰。
(一)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和委员活动小组。依据委员履职情况和委员活动小组工作开展情况,旗政协每届评选一次优秀政协委员和优秀活动小组,并在旗政协全委会上进行表彰。
(二)设立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奖。依据优秀提案表彰办法,每两年评选一次,通过政协委员自荐或提案承办单位、旗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由旗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并在旗政协全委会上进行表彰。
(三)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累计2次以上获得优秀提案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委员,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旗政协委员对履职情况和考核评优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旗政协反映,旗政协认真复核,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委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旗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旗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