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学会、协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各学会、协会的管理,指导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发挥学会、协会的职能作用,推动全旗文艺发展,促进文艺繁荣,打造文化强旗,根据文联及学会、协会的章程和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学会、协会要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践行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价值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培养造就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扶持推出文艺精品力作,促进我旗文艺事业繁荣发展。
(二)各学会、协会必须严守国家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学会、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学会、协会主席团工作必须按照学会、协会章程做到学会、协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主席团成员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工作有序。
(三)各学会、协会工作坚持改革创新。要遵循文艺工作的规律,结合工作的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新工作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要维护学会、协会利益,加强合作,不断建立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发展的行业自律职能。
(四)学会、协会建设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做到“三公开、四有、五化”。即:项目公开、财务公开、评奖公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丰富的活动内容、有基本的经费保障;管理规范化、活动经常化、队伍梯队化、成果精品化。
(五)各学会、协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工作提供保障,创造良好条件,定期向旗文联汇报相关工作。
二、组织管理
(六)旗文联是各学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学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旗文联对各学会、协会实施指导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七)各学会、协会的全体会员是旗文联的团体会员。
(八)学会、协会换届选举由学会、协会主席团向旗文联党组提出申请,学会、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提出候选人,党组依据学会、协会候选人提名进行研究,通过后报宣传部研究,经宣传部同意提名人选后,再由文联批复学会、协会的提名人选;学会、协会依据旗文联关于提名人选的批复按照章程召开代表大会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学会、协会主席团成员的配备要坚持质量和标准。要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有奉献精神、年富力强的文艺人才充实到各学会、协会主席团中来。学会、协会的章程中都要完善主席团成员的罢免程序相关条款。
(九)学会、协会增补副主席,由学会、协会主席团会议提名候选人,书面上报旗文联,经旗文联审核同意后,由学会、协会理事会表决。学会、协会增补理事、副秘书长、顾问、名誉主席,由学会、协会主席团酝酿提名人选,书面上报旗文联,经旗文联审核同意后,由学会、协会主席团会议表决。
(十)各学会、协会秘书长是学会、协会主席团成员,协助学会、协会主席处理学会、协会日常工作。各学会、协会要积极向旗文联报告学会、协会工作,并组织传达、贯彻、执行旗文联关于学会、协会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导意见。
(十一)各学会、协会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三次,主要为年初工作安排会、年中督办、年底总结三次。其他主席团会议由学会、协会根据工作情况,拟定学会、协会主席团会议议程和内容,学会、协会要认真做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交旗文联工作科统一保存。旗文联专职副主席、文联工作科负责人可应邀列席各学会、协会主席团会议。
(十二)各学会、协会要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每年年终要向旗文联工作科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上报旗文联要求上报的相关材料。各学会、协会主办和联办的业务活动,要提前两周报旗文联备案,旗文联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协调。
(十三)各学会、协会发文及使用学会、协会印章需按规定进行,要进行登记记录。学会、协会印章使用须经学会、协会法定代表人批准。
(十四)各学会、协会要积极主动发展文化产业,采取多渠道组织经济收入,并按照相关财经纪律进行管理。
三、活动管理
(十五)各学会、协会主席团必须贯彻落实旗文联及上级有关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凡开展重要工作和需以文联名义举办的活动,应经旗文联批准同意。凡以学会、协会名义开办各种活动必须经过各学会、协会主席团集体研究诀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十六)各学会、协会的工作主要是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开展学习讨论、学术交流、深入生活、文艺创作、人才培训、理论研究、举办活动、文艺评奖、书刊出版、影视制作、对外交流和对会员的权益保障等。
(十七)各学会、协会每年组织一定量的创作采风、笔会、研讨、展览、演出、比赛、征文、培训、交流等文艺活动。活动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群众性、连续性。举办活动要树立品牌意识,使其真正成为推动文艺发展的有力杠杆、联系会员的有效方式、扩大影响的有效途径。举办的品牌活动应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健康的思想性、广泛的群众性、样式的示范性、时间的连续性、专业的权威性、影响的远播性和经济的收益性等基本特征。每个协(学)会都要逐步建立自己的活动品牌。
(十八)各学会、协会要积极组织优秀会员参加上级展览、演出、比赛和评奖活动,帮助、扶持会员创作的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和出版个人专著。
(十九)各学会、协会要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扶持有苗头、有潜质的文艺新人,并在队伍建设中充分发挥老文艺家的引导、示范作用和中青年文艺家的骨干、中坚作用,努力培养造就德艺双馨的文艺队伍。
(二十)各学会、协会要加强文艺专业委员会和创作群体建设。各学会、协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对本文艺门类和人员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和培养有特色、有规模、有活动、有成果的专业委员会和创作群体,使学会、协会工作形成网络化、专业化、系统化。
(二十一)各学会、协会要加强与全国各地相关文艺家学会、协会的联系沟通及交流,相互学习,加强合作。要以多种形式和有效途径加强对上、对下学会、协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扩大学会、协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十二)各学会、协会要加强团结,实行民主管理。主席团成员首先要讲团结,不准拉帮结派、排斥异己、挑拨离间。尽可能将全旗范围内各种年龄段、不同地域、各种类别的文艺家,形成全旗最佳整体阵容。如发现会员反映学会、协会主席团处事不公或行为不当,经查证属实的,将追究主席团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会员管理
(二十三)各学会、协会吸纳和开除会员,要按照学会、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按年度报旗文联工作科备案。原则上每年集中发展1-2次,并集中公告新会员名单。在旗文联的相关网站上,各学会、协会要按照文联的相关要求进行会员、理事、主席团成员等信息的公示。
(二十四)各学会、协会要积极向全国和省级文艺家学会、协会推荐优秀的会员入会。推荐省级以上会员,须经学会、协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上报,上级学会、协会批准后,报文联工作科备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会员情况报告。
(二十五)各学会、协会要突出服务会员的宗旨。旗文联将定期不定期进行调查、考核、并依据考核调查结果对学会、协会工作进行评定、奖惩。学会、协会要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创作、维权等难题。
(二十六)各学会、协会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好会员的培训与提高工作,又要做好大众性、社会性的文艺普及与推广工作,为发展文艺事业打牢基础和积蓄后备力量。
五、财务管理
(二十七)各学会、协会财务收支票据及管理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旗文联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要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公开,并向旗文联进行汇报。要把学会、协会经费用于发展事业和服务会员上,厉行节约,认真理财。
(二十八)各学会、协会的经费支出由学会、协会主席或者学会、协会主席团分工的责任人签字后生效。收取的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会员的联络、培训等服务活动。学会、协会经费收支情况,在学会、协会法人更换或年终工作总结时,由学会、协会秘书长向学会、协会主席团汇报,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二十九)各学会、协会开展工作、举办活动争取到的社会赞助款开支,按照学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或由主席团会议决定,必须合法、公开。
六、档案管理
(三十)《奈曼旗文联文艺家学会、协会会员信息表》定期进行汇总,由旗文联工作科统一保管。各学会、协会分别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给旗文联进行信息更新。
(三十一)旗文联工作科负责督促各学会、协会进行业务档案管理。学会、协会负责收集整理开展的各项文艺活动档案资料和会员个人文艺成就档案资料,起草学会、协会大事记年终负责整理装订学会、协会工作档案和会员档案,并提供一份给文联。
七、考评管理
(三十二)各学会、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或者理事会,总结全年工作,主席团人员进行述职。由学会、协会委员会或者理事会及扩大会议对主席团成员进行评议,对完成工作不力,服务质量不高的主席团成员按照章程进行罢免。学会、协会罢免主席团成员时应向旗文联写出书面报告,由文联批复同意后执行。
(三十三)旗文联每年召开一次旗文联各文艺家学会、协会主席会议。总结各学会、协会工作,同时,各学会、协会主席述职,旗文联对各学会、协会进行全方位的考核,最终考核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团体会员的30%。对考核为优秀的学会、协会给予表彰,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学会、协会提出警示。对学会、协会的经费留出一定基数,依照考核结果,减扣不合格学会、协会的部分经费作为优秀学会、协会的奖励。对服务质量不高、活动组织极少、会员不满意的学会、协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对学会、协会提出罢免建议。
(三十四)免职。学会、协会主席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文联将通过有关程序免去其学会、协会相关领导职务:
1、学会、协会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学会、协会工作停滞、队伍涣散、学会、协会主席团不能发挥作用,学会、协会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
2、不履行职责、不完成工作任务、不参与学会、协会工作、不热心为会员服务、在会员中有较大负面影响的;
3、在旗文联团体会员以外的其他文艺社团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并对本学会、协会开展工作不益的;
4、个人有违反法纪法规行为甚至造成负面影响的;
5、因工作易地调动的;
6、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
(三十五)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学会、协会主席团成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学会、协会领导职务。
2、责令辞职,旗文联根据学会、协会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的表现,确定其不能胜任职务或出现重大失误,违反法纪法规的,经考评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令其辞去学会、协会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三十六)本管理制度经文代会通过后实施。
奈曼旗文联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