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发〔2018〕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区
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
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职工和会员,根据中华全国总工
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7〕32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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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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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
使用,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会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
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
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
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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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
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
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
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内
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
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
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
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
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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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
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
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
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
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
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
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
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基层工会
应按照«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会员工资
收入和规定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
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
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基层工
会,要加强与本单位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工会经费列入单位
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实行委托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的
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行政的沟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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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工会经费.
基层单位行政要为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
经费支持和保障.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
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
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开支.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
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
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
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
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
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可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同级行政制定的培
训费标准执行;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
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
激励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奖励种类、层级分别予以奖励,给予
物质奖励的,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员的15%,奖励金额最高
不超过3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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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
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
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支出;用于文体
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基层工会对举办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
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
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
3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
元的纪念品.
2?基层工会可为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职工安排工作餐;无
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差旅费中的伙
食补助标准.
3?经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
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
部门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
4?文体活动中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方
式,确需购置的,每年限购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500元;
参加旗县(市区)及以上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
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600元.
5?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
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导
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400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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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
的本职工作岗位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6?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购买适当
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
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7?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
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
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
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
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
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
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
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
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
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
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
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
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的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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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
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
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
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 元的慰
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应看望并给予不超过
2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生病住院会员限慰问一次).
5?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其直
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
慰问金.
6?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 元的纪
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
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
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
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
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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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
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
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
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
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
困时,基层工会可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困
难职工认定及慰问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
度,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
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
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
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
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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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
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
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
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创建
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
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
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基
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
奖励支出.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
竞赛奖励办法»(内政办发〔2012〕75号)执行,由各企业按照
不少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资金,
并根据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奖励标准.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资金不足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
当补充.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
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
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
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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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向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工作人
员)发放的补贴标准为:工会主席、副主席不超过300元/月/
人,工会工作人员不超过200元/月/人.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
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干部不可领取兼职补贴.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所在盟市、旗县工会根据当地
实际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基层工会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表
彰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会员总数的10%,奖金(或奖品)不超过
500元/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
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
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
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
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
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
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
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
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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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要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支和独立核算工
作,加强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
户,对未开设独立工会账户或无账户的,不予拨付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要履行对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
使用和监管责任,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
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
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
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
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
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
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
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
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
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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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
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
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
务结算中心的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
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
记账.
第二十条 各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走访慰问离退
休干部职工和行政开展的职工教育、表彰奖励等工作,不属于工
会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对全区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
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盟市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
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
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
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
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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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
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
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自治
区范围内基层工会在执行中应在标准范围内执行,不得擅自突
破.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
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
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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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地
区、本产业和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
标准,确定审批权限,不断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开展.基层工会
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
区总工会关于用基层工会经费进行慰问补助奖励的通知» (内工
办发〔20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基层
工会法定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 (内工办发〔2017〕73号)同
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