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和通辽市安监局《关于做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为深刻吸取我旗孟家段大街污水提升泵站工程项目“5·31”死亡事故教训,切实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防止盲目施救,有效防范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摸清底数
各苏木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成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负其责深入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排查工作,企业按参考目录(附后)要求建立有限空间台账于10月1日前报送所属地区和监管部门,各地、各部门将所属企业台账于10月10日前统一报送旗安委办(党政综合大楼1515室)。
二、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监督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严禁不审批开展作业。
三、扎实开展有限空间安全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监督相关企业自行开展有限空间安全培训,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熟知并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执法检查、暗访抽查、回访检查等方式,有效推动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题责任。
另外,旗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查工作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对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和报送有限空间台账的企业,要加强执法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上限处罚。对发生有限空间事故的企业,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辖区内发生有限空间事故的,严肃追究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