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5 浏览次数:185

关于办理烟花爆竹临时

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大沁他拉街道办,六号农场管委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旗实际,决定从2015121日起办理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网点规划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

度竞争”的原则,全旗计划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70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0天,具体网点分配见附件。

二、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条件

   (一)符合旗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临时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安排专人销售,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121日至124日向经营点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报名申请,填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提交负责人、销售人员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1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承诺书1份。苏木乡镇政府将初步审查、核查通过的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于201512711日(7日青龙山镇义隆永镇沙日浩来镇;8日新镇黄花塔拉镇固日班花苏木;9日东 明 镇八仙筒镇治安镇;10日六号农场管委会明仁苏木土城子;11日苇莲苏白音他拉苏木大沁他拉街道办大镇报送至旗办证服务大厅安监局服务窗口。   

   (二)旗安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与所在地政府

共同对申请人零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人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书》表1、表3上签署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合格或不合格)。

   ()安监部门另行通知安全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零售点负责人及销售人员持本人一寸彩照3张参加旗安监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许可相关手续。

   ()申请人持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到旗办证大厅安监局服务窗口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分管领导审查申请人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后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书》表4上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审批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截止日期20151211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销售与燃放安全管理

   (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大沁他拉街道办,六号农场管委会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特别是春节期间要组织专人开展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所有取得零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严禁经营无准入封签产品,严禁超范围经营礼花弹等A级、B级产品,严禁经营“三无”产品。

   (四)必须在许可指定的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民用建筑底商或居民楼内设置零售点;严禁走街串巷或到异地销售,一经发现未在指定位置销售按无证处理。

   (五)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输,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一律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经营者须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七)销售期过后,零售单位应将剩余的烟花爆竹送原批发单位代存,否则一律收缴没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站点;

3、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游览娱乐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五、举报机制

旗安监局继续实行举报机制,旗安监局将对受举报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者进行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安监局:4220647

          公安局:4212540-2804

 附件:1.奈曼旗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指标分配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

          3.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承诺书

          4.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内容样本

 

                             奈曼旗安监局      奈曼旗公安局

                 

                                           奈曼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25


附件1


奈曼旗长期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分配表

苏木镇

名 额

   

大   镇

3

兴隆庄1家、章古台1家常胜1家

大沁他拉街道办

15

15

青龙山镇

4

青龙山镇2家、南湾子2

义隆永镇

2

2

沙日浩来镇

4

4

新  镇

7

新镇街3家、白音昌2家、朝古台2

黄花塔拉镇

3

3

八仙筒镇

8

八仙筒街5家、平安地3

东 明 镇

4

东明4

固日班花苏木

2

2

治安镇

4

4

白音他拉苏木

2

2

明仁苏木

4

明仁街2家、清河2家

土城子

4

4

苇莲苏

3

3

六号农场管委会

1

1

合   计

70

 



附件2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营(零售)许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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