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0-04-15 浏览次数:83

奈曼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报送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和负面清单的报告

 

旗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扎实落实旗委《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奈党字【2015】19号)要求,结合局党组工作实际,现将局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上报你办,请审查。

    附:1.奈曼旗安监局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2.奈曼旗安监局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负面责任清单                       

                                 

                                   2015年7月30日  



 

奈曼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明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局党组决定建立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如下:

一、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对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问题办理次数不少于12次,做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且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奈曼旗安监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党组成员及各股室负责人抓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三、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围绕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旗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及时全面掌握领导班子成员调研、改进文风会风、厉行节俭、公务接待、公务配车、职务消费、绝版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发的《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等制度;积极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共组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严控廉政风险。

五、加强公共财政资金监管。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奈曼旗安监局接待工作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严格“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等方面问题。

六、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要严把动议提名、报告备案、考察考核、讨论决定、全程纪实等程序步骤关,坚决防止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七、积极支持纪委(纪检组)工作。依法依纪履行职责,重点支持“三转”工作,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做到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八、科学有效预防腐败。认真落实奈曼旗《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工作规划实施方案》,推进研究制定《旗安监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工作规划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围绕反腐倡廉“八个有效”专项治理内容,健全监督职业制度;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建设。

九、加强教育监督。建立健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认真落实《奈曼旗安监局“三会一课”制度》,年内讲授廉政党课不少于6次;及时全面了解掌握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强化问题约谈,并记录备案。

    十、做清正廉洁的表率。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制度规定;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奈曼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面清单

 

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内容,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奈曼旗安监局主体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找准对应违反规定要求和严令禁止的行为,局党组决定建立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负面清单如下:

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严肃政治纪律方面,不允许出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的“五个决不允许”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八个不得”以及市委纪律作风规定中明令禁止的问题,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在履行领导责任方面,不允许出现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不分析研究,不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不履行“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责任,对班子其他成员疏于管理,不进行谈心谈话,对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提醒等问题。

三、在推动责任落实方面,不允许出现对领导班子成员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监管缺失;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等。

四、在深化纪委(纪检组)“三转”工作方面,不允许让纪委(纪检组)或人员参加与监督责任无关的会议、一是协调机构等;不得安排纪委(纪检组)或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专项检查、治理等。

五、在严肃惩治腐败方面,不允许出现不支持纪委(纪检组)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不听取情况汇报,不作出明确表态;不允许出现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不允许本单位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作风问题反复反弹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不允许不执行上级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等问题。

六、在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方面,不允许出现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不认真等问题。

七、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严禁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八、在带头做表率方面,不允许出现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市委、旗委相关配套规定等问题;不允许出现不开展廉政谈话、不讲授廉政党课的问题;不允许出现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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