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八仙筒镇人民政府、黄花塔拉苏木人民政府,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6年4月29日10时18分许,科尔沁区中医院西侧一在拆迁院落中(原为冰棍厂)液氨管道发生泄漏,科区区委、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迅速到达现场果断采取措施处置。12时30分,消防队员将泄漏点堵住,由于处理得当,所幸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下一步将由专业人员对储罐及系统的液氨进行排空处理。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旗安委办于5月13日—16日组织安监、消防、质监、经信、环保、农牧等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项检查小组,对全旗4家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检查发现4家企业存在诸多隐患,旗安委办已将检查情况报旗政府。现根据旗政府领导批示,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旗安委会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督促整改,请各部门将相关企业整改情况于6月30日前报旗安委会办公室。现就进一步开展涉氨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通辽金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存在:一是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旗安监局);二是锅炉未建设配备配套的锅炉除尘器(旗环保局);三是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旗环保局);四是锅炉和压力容器未办理注册登记(旗质监局);五是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已超期,责令其向通辽特检所申请检验(旗质监局);六是新建的厂房未办理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建设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旗消防大队)。
(二)奈曼旗鑫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存在:一是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旗安监局);二是未完成环保验收(旗环保局);三是生产废水未配备废水处理设施(旗环保局);四是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旗环保局);五是新建的厂房未办理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建设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旗消防大队)。
(三)内蒙古重鹤畜牧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一是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旗安监局);二是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申请环保验收(旗环保局);三是虽然该企业办理停产,但冷库(包括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一直在使用中(旗质监局);四是9台压力了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相关资料丢失,且未经检验一直在使用(旗质监局)。
(四)内蒙古宇鹏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黄花塔拉苏木人民政府要对停产停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对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进行核实,如:消防验收报告、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审验手续、规划和施工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环保审批手续等。并对企业是否存有液氨进行核实,如企业存在各种证照不全和尚存有液氨等情况要及时上报至旗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切实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各类涉氨企业的隐患排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各类涉氨企业再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排查,特别是处于城镇密集居民区附近的涉氨企业,按照涉氨企业专项整治细则对照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液氨泄露,对不符合要求的涉氨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二)加强对涉氨企业动态监管。对符合要求的涉氨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管档案,建立安全记录,逐级确定涉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签订涉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加强对各类涉氨企业动态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类涉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管理缺陷。
(三)加强对各类涉氨企业的设备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涉氨企业设备监管,确保现场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特别是现场的防爆电气设备、通风设备、消防设施、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防治由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爆燃、泄露等事故。
(四)加强对各类涉氨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安监、消防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各类涉氨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涉氨制冷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作业现场从业人员要明确本岗位涉氨设备和涉氨装置的危险源和发生爆燃、泄露事故的必要条件,掌握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避免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直接造成的事故。
(五)加强对各类涉氨企业的应急演练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安监、消防等部门要督促涉氨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现场处置工作,督促存在爆燃、泄露危险性企业明确演练目的、明确演练分工,确保演练有实效,不走过场。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科尔沁区“4·29”涉氨泄露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奈曼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