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全旗木材加工企业
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旗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旗安委办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9月30日,在全旗范围内集中开展木材加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关于集中开展全旗木材加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将此文件印发至辖区内各相关企业,并于9月2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木材加工企业自查情况总结报旗安委会办公室。
奈曼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关于集中开展全旗木材加工企业专项
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清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推进奈曼旗宜居环境建设,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对全旗木材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二、整治措施
(一)落实责任,全面开展排查摸底。落实属地管理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组织对辖区内木材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再摸底、再清查,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精干力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阶段工作要求,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全程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二)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内
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5】145号)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1.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整治木材加工企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非法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对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对拒不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关闭。
2.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针对木材加工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吊销许可、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整治。
3.电力部门,要突出整治配电室设置、用电设施安装、电力线路铺设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对不符合要求及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等安全隐患,要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给予限电处理。
4.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是否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是否设置符合标准的除尘设备和通风设施,是否有效处置工艺废气等;对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全部停产整改,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整改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经环保部门确认达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过整改依然无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进行关闭。
5.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对本次专项整治实施综合监管,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监督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6.各苏木乡镇场(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木材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建立责任清单,整改销号。
三、工作步骤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阶段(9月19日-9月21日)。各地各部门要将此文件印发至辖区内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全面检查阶段(9月22日-9月25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密切配合,集中整治辖区内木材加工厂企业,对排查出的问题立即或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关闭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
(三)旗政府督查阶段(9月26日-9月30日)。旗政府将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直至取缔或关闭。
四、整治要求
(一)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安全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的木材加工企业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