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奈曼旗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通辽市转发自治区《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内安委【2016】6号)文件精神,现将《奈曼旗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奈曼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6月14日
奈曼旗集中开展危险化学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及江苏泰州靖江旗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按照4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16〕7号)部署要求,旗安委会决定于2016年6月15日至10月26日,在全旗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当前全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全旗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完善事故预防治理体系,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整治范围
对全旗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的库(堆)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罐区、实验室、生产使用车间、经营存储场所等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涉及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和甲类、乙类易燃液体以及液化气体储存的企业单位,特别是交叉存在于人口密集区域的上述场所。
三、主要内容
(一)安排部署贯彻落实4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及《通知》文件要求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危险化学品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切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情况。
(三)企业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四)对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危化品经营旗场安全专项整治中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完成及同类型问题举一反三排查整改的情况。
(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情况。
(六)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反应釜、输送泵、油气管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七)建立健全重大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安全预控和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八)按照《通知》要求重点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库(堆)场、安全整治,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的贯彻部署落实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全面部署、自查自纠(6月25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突出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各苏木镇场、园区管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要在6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至辖区和主管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的隐患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6月26日至8月10日)。各地区在8月10日前做到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全覆盖检查。要坚持检查和严打严治同步推进,依法整改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
(三)巩固提升9月31日前)。各地区和各领域主管部门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未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地区和单位,要求及时补课。对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逐一复查,切实巩固工作成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及时改正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及江苏泰州靖江旗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全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人才匮乏的基本情况和当前旗场持续低迷,企业经营困难,生产建设高峰等多种安全风险叠加的严峻形势。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抓好部署和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发挥专家作用,多措并举,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督查,真正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等灵活多样的措施,提高检查督查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执法,依法处理,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安排,典型示范,扩大影响力。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于限期不能完成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产整改。
(三)加强检查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个必须”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主管危险化学品领域内的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旗安委会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过程监督,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对不作为、慢作为,特别是在专项整治中涉及多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工作任务时,因推诿、扯皮、畏难等情况而致使工作任务进展不力、停滞不前的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进行严肃通报批评、约谈;对由此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严格实行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调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旗安委会反馈。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本级和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共同协调推动解决。
(五)严格做好统计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各苏木镇场、园区管委会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每月底前将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后以文字材料报送旗安委会办公室。每月报送材料要包括检查企业数量、查出隐患数量、隐患整改数量、整改率情况、下达执法文书数量等相关情况,对未能整改的隐患要说明情况并确定完成时限。9月30日前报送本地区整体工作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材料的归纳和整理,以备检查。
联系人:于凤珍,联系电话:4228200(传真)。
请迅速将此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领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并切实抓好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