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4 浏览次数: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旗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通辽市、奈曼旗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精神,根据通辽市安委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通安委会字【2016】19号)要求,切实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旗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从目前情况看,全旗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主体责任不落实、培训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培训率低、重生产、轻培训等问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技能缺乏,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及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差,导致“三违”现象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实践证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安全红线的内在要求,是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产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观念,把安全培训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把工作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二、明确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制定培训计划,按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效益的一定比例列支职工培训费,做到足额提取、专款专用;要建立和完善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制,及时安排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及时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是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行业部门共同配合,强化监管,树立服务基层,方便企业的思想,按照“行业、专业、企业分层培训,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及“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安监、住建、教育、交通、卫生、质监、商务、文广、公安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加大对企业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力度的同时,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防范特点,分别组织开展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明确目标,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下大力气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实处。

一是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等重点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为重点,加大对无证上岗人员和所在企业的查处力度。

二是加强对医疗卫生、教育机构、宾馆酒店、商贸、网吧、道路交通营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乙类)、化学试剂经营单位、金属加工业、粉尘涉爆、筑路工程施工等行业(领域)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迅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集中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11月底前,组织各领域安全管理专家、讲师,突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隐患排查和治理防范,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为授课重点,有针对性地完成好对上述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是在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推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强化企业职工全员培训持证后上岗作业,切实提高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加强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档案建设工作加以督促指导,对证件过期、无效证件要采取措施立即进行纠正,杜绝无证上岗。特别要严肃此次人员密集场所等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参加培训。对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安全教育培训方案及档案,留存培训讲义、签到、试卷及影像等资料。旗安委会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及各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此次培训工作列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2016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的培训方案及培训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分别于2016年11月20日前、11月30日前报送至旗安委办(党政综合楼1515室)。

    联系电话:4220647

    电子邮箱:1046323439@qq.com

 

                            奈曼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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