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奈曼旗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队及相关企业:
根据旗安委会印发的《奈曼旗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奈安委会字【2017】12号)要求,决定在全旗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奈曼旗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奈曼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9日
奈曼旗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旗安委会印发的《奈曼旗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决定从2017年7月至10月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及职业健康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李纪恒书记、布小林主席以及各级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等工作,全面管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改,巩固“百日攻坚”成果,以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及职业健康等行业领域。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非煤矿山
1.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合法、有效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5.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6.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
7.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8.地下矿山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井下作业人员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情况;露天矿山、排土场(含废石场)防范边坡垮塌、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9.尾矿库放矿管理、坝体稳定性分析、防排洪系统、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等情况,尾矿库周边生产活动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人员培训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情况、特殊工种人员学历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及竣工验收情况。
2.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和硝酸铵等爆炸物品的生产装置及储罐周边安全距离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特别是石化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油气储罐区,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装置。
4.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汛期隐患排查治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6.《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 113号)中明确的检查重点内容。
(三)烟花爆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人员培训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及竣工验收情况。
2.批发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经营超标违禁非法成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存储超量和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行为。
3.零售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集中连片经营、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超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4.汛期隐患排查治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
冶金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高温熔融金属安全管控情况: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的情况。
4.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使用冶金起重机;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5.煤气安全管控情况: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
有色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高温熔融金属安全管控情况: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的情况。
建材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水泥企业重大隐患管控情况和高危粉尘专项治理情况:水泥企业的水泥筒型库清库安全管理情况,水泥工厂煤磨、煤粉仓及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或设置防爆及气体灭火装置设施,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包装环节设置密闭除尘装置。
4.玻璃企业重大隐患管控情况: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风等不能满足冷却要求或没有停机报警装置的情况,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是否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装置或气体检测报警仪。
5.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情况:粉尘防护设施、个人防尘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检查的落实情况。
机械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区域积水、积油清理
情况。
4.动火作业区域内或动火对象内的易燃易爆气体清除情况。
5.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情况,加强防尘工程改造治理情况。
轻工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4.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粉尘涉爆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建构筑物。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4.除尘系统。
(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了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的情况。
(2)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了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是否存在采用正压方式吹送粉尘且未采取防范点燃源措施的情况。
(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是否存在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情况。
(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
置了锁气卸灰装置。
5.防火防爆。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按规范使用了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规范设置了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6.粉尘清理。粉尘清扫制度建立情况,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地进行了清理。
液氨制冷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
4.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情况。
2.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3.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企业职业健康
1.企业建立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及管理制度的情况。
2.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4.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
5.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依法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设置、运行以及维护。
7.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组织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9.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10.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组织领导
旗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各股室、队落实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目标、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 顺 旗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姚国忠 旗安监局副局长
马文科 旗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张宝辉 旗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
侯淑娟 旗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于凤珍 旗安监局监察股股长
赵佳伟 旗安监局综合股股长
五、工作安排
此次大检查以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安监局全面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导同步推进实施。
(一)全面部署、自查自纠(8月5日前)
各类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自查自纠方案并不间断开展。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对本企业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企业自查自纠方案、每月自查隐患清单、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旗安监局。
(二)深入检查,全面督查,严格执法(8月至10月)
1.各股室、队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要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做到检查全覆盖,检查情况要建档留存备查。
2.坚持坚持和严打严治同步推进,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提请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突出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进行跟踪复查。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各股室、队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队要认真组织开展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情况报送。各股室、队要高度重视大检查情况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向综合股报送各阶段工作情况,重要工作信息随时报送。8月5日前报送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情况;8月25日前报送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等阶段性情况;9月30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情况;10月25日前报送大检查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