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沁他拉镇和平村丰收组
股份制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和保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和平村丰收组股份制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设立,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成员为股东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
第五条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本社经营范围: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本社在和平村党支部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大沁他拉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党的领导
第八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九条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保证村党组织在合作社治理结构中的话语权,合作社所有决策事项必须先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后,才能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条在经营管理人员选择方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村党组织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镇政府批准,然后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实行重大决策事项预审备案制,凡涉及合作社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由村党组织上报镇政府审核备案。
(一)土地调整分配及征用;
(二)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
(三)村屯整体规划;
(四)基础设施改造;
(五)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
(七)收益分配;
(八)对外合作项目;
(九)合同总价款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
(十)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理事会成员的工资报酬;
(十二)章程修改;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长是落实村党组织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尽责、主动担责,对合作社工作负有领导和实施责任。
第三章股东
第十三条持有本社股权并取得本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社股东。
《和平村成员身份认定方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个人股股东人。
第十五条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五)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
(六)必要时提议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利;
(七)本社解散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本社剩余财产的权利;
(八)本社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本社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和平村村规民约》的各项义务;
(六)本社共同商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资产产权与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居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空闲地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股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股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约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的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根据本社2018年12月31日清产核资结果,本社总资产675049.1元(不含资源性资产),总负债2706309.96元。
经过和平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研究讨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社纳入资产折股量化的资产总额为-2031260.86元,其中经营性资产214081.42元;
第十九条经和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社设风险股和个人股、户籍股等。其中,风险股占总股本的10%之内,不参与收益分红,只用于股权动态调整需要;个人股743股,占总股本的90%。
第二十条本社共有股东人,设置个人股743股,因为净资产是负数所以不设股值。
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折股量化给股东的股权,属股东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社股权实行动态管理方式。股权证有效期为三年,基准日为5月31日,三年到期后由本社根据股东动态资格界定方案审核认定后有效(实行动态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本社以股东个人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作为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分红。股权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本社合并、分立等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股东参加或由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经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8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股东代表由本村具有股东资格的村民代表或村民推荐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各类建设项目全年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方案、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三)决定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四)决定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五)通过本社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七)审议本社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股东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有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理事会提议或监事会提议的情形下,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是本社的管理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农场村“两委”成员担任,理事会成员任期与和平村“两委”任期一致。
理事长由农场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其余理事会成员由农场村“两委”成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制定投资决策方案;
(五)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定本社章程修改方案;
(九)制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十)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有3/4以上理事参加。
非理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报告;
(四)主持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五)代表本社或授权相关人员签订协议、合同;
(六)本社财务由理事长负责签字;
(七)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形成的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条理事会的决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任期与和平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一致。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理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检查监督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六)协助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股东(代表)大会作监事工作报告;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参加,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六条理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六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费、租金。重大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九条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五十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逐步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严格遵照和贯彻省、市、区、镇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二条本社设会计一名,负责财务工作,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本社应充分保障村和合作社必要、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五十三条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经监事会审查监督后,按月逐笔明细进行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五十四条财务预决算报告、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履行第十一条前置程序后,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当年可分配收益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一)根据实际需求从当年收益中提取30 %的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用于集体公益性事业。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取得非经营性资产收益后,可以将补偿款纳入公积公益金。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剩余部分用于股权分红,分红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进行分配。
(三)对占用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可暂按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的分配方式执行。
其他土地和非经营性资产因征收等事项变现后,补偿款作为土地和非经营性资产置换的资产,本社对资产收益按年度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社的分配方案,不得违背有关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报大沁他拉镇核准,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社股东的行为违反《村规民约》规定的,股权收益按《村规民约》规定执行。
第八章合并、分立
第五十八条本社的合并、分立参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大沁他拉镇审核,由全体股东签字,经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并报奈曼旗农业局备案。
第六十条修改本章程,履行第十一条前置程序后,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