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4 浏览次数:114

奈政办字〔2018〕69号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5日

 

 

奈曼旗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一条  为规范奈曼旗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成员的选聘、服务管理、权利义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专家库管理单位,具体承担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  专家库首批建立12个专家组,由牵头单位负责各专家组日常工作。具体编组情况如下:

(一)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专家组,由旗发改局、旗财政局牵头;

(二)工业经济发展专家组,由旗经信局牵头;

(三)农业与农村发展专家组,由旗农牧局牵头;

(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专家组,由旗住建局牵头;

(五)网络信息工程专家组,由旗政府信息化推进中心牵头;

(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与社会管理专家组,由旗人社局、旗民政局牵头;

(七)旅游事业发展专家组,由旗旅游局牵头;

(八)人才科技专家组,由旗科技局牵头;

(九)文化教育专家组,由旗文广局、旗教体局牵头;

(十)医疗卫生专家组,由旗卫计局牵头;

(十一)法律顾问专家组,由旗法制办牵头;

(十二)社会各界实务工作专家组,由旗政府办牵头。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遴选和聘任应当综合考虑拟聘对象的学历、履历、特长,并结合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六条  拟聘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专业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积极为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论证服务。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定向邀请等方式面向社会选聘,通过以下程序产生:

(一)公布征集信息: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函请旗人大、政协、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通过旗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集信息。

(二)接受报名: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送交各专家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个人申请的,由所在单位、社区加具意见;单位推荐的,由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加具意见。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所在单位、社区应予以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资格初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领域的影响、个人职业操守及诚信,并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公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旗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经初步审定的拟聘专家名单。

(五)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拟聘专家名单报旗政府批准。

(六)聘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专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旗政府颁发聘书。

(七)公告: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旗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入库专家名单。

第八条  申请或推荐入库的专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家库入库专家基本情况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

(三)学历、学术、专业成就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各专家组牵头单位可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增补专家。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各专家组牵头单位申请增补专家。增补专家聘任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并换届。增补专家的相关程序参照选聘程序进行。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终止。经专家本人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续聘,并向专家重新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以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的;

(五)泄露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其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经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同意,泄漏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任期内3次以上(含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论证工作任务的;

(八)收受论证事项涉及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输送利益的;

(九)接受论证邀请后无正当理由缺席1次以上(含1次)或迟到2次以上(含2次)的;

(十)专家提交的个人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十一)因专家个人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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