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4 浏览次数:113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0号令)的有关规定,符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民用建筑项目,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按以下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包括居民住宅楼),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每平方米2000元;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每平方米1700元;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每平方米1500元;全区旗县(县级市区)每平方米1400元。

(二)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含城市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每平方米100元;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每平方米65元;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按每平方米45元;全区旗县(县级市区)每平方米30元。

二、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经费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收缴和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照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厅、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使用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12〕31号)文件要求,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发改、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涉及收费标准问题,                 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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