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民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6 浏览次数:137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度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通政字[2018]6号)要求,对我旗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全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17年度的基础上提高50元/人/月,达到65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30元,全年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0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17年度基础上提高400元/人/月,达到 5000元/人/年,人均补助水平提高300元/人/年,全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200元/人/年。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三类五档的发放标准

全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在2017年度基础上,A类提高30元/人/月,达到650元/人/月;B1类提高30元/人/月,达到560元/人/月;B2类提高30元/人/月,达到530元/人/月;C1类提高30元/人/月,达到500元/人/月;C2类提高30元/人/月,达到470元/人/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在2017年度基础上,A类提高300元/人/年,达到3500元/人/年;B1类提高300元/人/年,达到3400元/人/年;B2类提高300元/人/年,达到3300元/人/年;C1类提高300元/人/年,达到3200元/人/年;C2类提高300元/人/年,达到31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在2017年每人生年9000元和62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000元和500元,达到每人每年10000元和6700元。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在2017年每人每月1100元和82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0元和180元,达到每人每年1500元和1000元。

四、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执行时间

1、全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4月,4月份补发1-3月份保障标准提标后的补差金额。

2、全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4月份,4月份补发1季度保障标准提标后的补差金额。

3、城乡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执行时间均为2018年4月份,4月份补发1季度保障标准提标后的补差金额。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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