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正3副。内设办公室、社会事务与基层政权股、优抚安置股、计财审计股、社会福利与救灾救济股、双拥办公室、老龄办公室7个股室。
一、办公室
承办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公文运转、综合性文件及材料起草、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实绩考核、政务公开、信访接待、办公自动化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人才、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党群工作;指导全旗民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组织草拟民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领导及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社会事务与基层政权股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嘎查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旗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区划工作,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调解处理。对苏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等进行审批、审核和申报。负责行政区划图籍、简册、标准地名书籍的审核、出版。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信息化服务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的命名、更名。负责全旗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旗殡葬管理工作,制定旗殡葬管理办法;负责全旗侨务工作;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审批、登记工作;负责全旗社区建设工作。
三、计财审计股
拟订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定全旗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市级和旗本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全旗民政事业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建和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四、优抚安置股
贯彻执行国家优待抚恤法规政策;起草优抚工作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全旗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工作;负责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旗安置计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旗退役士兵(含士官)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旗军转干部服务站管理工作;承担旗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福利和救灾救济股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全旗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儿童收养政策;负责全旗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旗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承办上级和旗本级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牧区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旗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旗性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全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全旗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社会救助法制化建设并组织实施;承办上级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城乡低保和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拟定全旗敬老院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旗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负责60年代精简老职工40%救济和“三民”补助以及定期救济工作;
六、双拥办(旗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拥军优属政策;承担旗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七、老龄办(奈曼旗老龄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老龄政策,承担奈曼旗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拟定老龄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全旗老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