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蒙汉文翻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奈曼旗蒙汉翻译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翻译及与翻译工作相关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旗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翻译行业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开展翻译研究和交流,促进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旗翻译爱好者的交流与合作,为提高翻译质量、改进翻译服务、促进翻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奈曼旗委宣传部、奈曼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奈曼旗。办公地点:奈曼旗委宣传部网信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愿望及要求,提出翻译行业发展建议;
2.会员必须每月完成1——3篇新闻稿件翻译,为将上线的奈曼旗新闻网(蒙文版)无偿提供;
3.举办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推进学术研究;
4.开展翻译行业相关的服务、咨询、办学和培训等工作;
5.维护翻译工作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
6.按照规定经批准,举办对在翻译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成果进行的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开展与翻译相关的奖赛活动。
7.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友好往来;
8.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及相关资料和书籍;
9.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依法成立的与翻译相关的社团和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翻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2.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无正当原因,连续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 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按程序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 29 日奈曼旗蒙汉翻译学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