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6 浏览次数:104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外出前的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

(二)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三)党员返回后,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及时与原党支部沟通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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